|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埠生猪产品集中报验批发管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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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5-24 09:39 文章来源:抚顺市商业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加强我市生猪产品市场管理,保证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进入我市市区的外埠生猪产品实行集中报验批发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进入我市市区销售和加工的生猪产品,厂方和代理商须事先向市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申报备案,案登记有效期为1年。已备案登记的定点屠宰厂(场)及生猪产品批发经营者违反屠宰、检疫、防疫等有关规定,取消其备案登记,1年内不再受理。不具备屠宰资质条件的企业屠宰
加工的生猪产品不得准入。
二、进入我市市区销售的外埠生猪产品,在进入加工、零售环节前,一律到市生猪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抚顺市鸿兴肉类产品经贸有限公司院内,地址:顺城区高山路104号)报验,由市动监部门查验《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证物相符后,按照“大票换小票”和“一畜一证”的原则(分割猪肉按65公斤为一头胴体计算),换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并在猪肉胴体或包装物上加盖“动物检疫专用验讫”印章;市工商部门查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市卫生部门查验运载工具和运送人员身体健康证明。外埠生猪产品统一报验合格并缴纳相关税费后,由市食品卫生防疫部门认定符合卫生条件的运输车辆统一配送至零售市场;对入冷库储藏超过规定期限的外埠动物产品须报市动监部门复检。
三、我市经营、加工、使用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加工、使用未进入市生猪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统一报验,未取得市动监部门核发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加盖“动物检疫专用验讫”印章的外埠生猪产品,违者由市商业、工商、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四、实行集中交易的批发市场开办方须建立健全管理、查验和登记等制度,如实记录生猪产品质量和交易情况。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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